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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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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21109號管惠新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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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3司執秋字第2110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管惠新之113年3月18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1109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管惠新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債務人管惠新所有在第三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保管之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倘股票為未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實體股票,並應依說明五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秋股書記官葉乙成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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