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湖簡字第000805號侯榮賜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勉112年度湖簡字第80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侯榮賜之宣示判決筆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湖簡字第805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侯榮賜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侯榮賜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湖簡字第80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侯榮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2,507 元,及自民國102 年4 月27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53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股 別:勉股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