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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00號頂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書狀繕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閑112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頂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忠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勞訴字第100號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2樓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書狀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玥彤
附件:(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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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勞訴100起訴狀pdf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