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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2390號陳建亨之112年9月27日執行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2司執助智字第123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建亨之112年9月27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239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建亨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智股書記官張純華
- 發布日期:112-11-14
- 更新日期:112-11-14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