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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20號李映璇即李梅芬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2年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1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揚110年度簡上字第2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李映璇即李梅芬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2年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簡上字第220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2年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2樓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上訴人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唐千雅
股 別:揚股
- 發布日期:112-07-19
- 更新日期:112-07-1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