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56號高金華、高金城、鄭宇竣、楊凱富之裁定正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青111年度訴字第75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高金華、被告高金城、被告鄭宇竣、被告楊凱富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756號陳逢春與陳金溪等間分割共有物。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高金華、被告高金城、被告鄭宇竣、被告楊凱富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曾琬真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2-07-11
- 更新日期:112-07-1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