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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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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14號兆美商號兼其法定代理人李鴻仁、李莉苓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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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利112年度訴字第10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兆美商號兼其法定代理人李鴻仁、李莉苓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1014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
             號)2樓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等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朱亮彰
  • 發布日期:112-07-10
  • 更新日期:112-07-10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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