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61號陳軒鴻之開庭通知等

字型大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明111年度訴字第11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軒鴻之原告112年7月4日民事陳報狀繕本、本院112年7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1161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原告112年7月4日民事陳報狀繕本、本院112年7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樓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芝箖


股       別:明股
 

  • 發布日期:112-07-07
  • 更新日期:112-07-0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