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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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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湖簡字第532號張仁威、被告王森杉即王鴻曜、被告王月娥、被告陳王寶貝、被告張仁勇、被告王劉麗嬌、被告王智毅、被告王淑櫻、被告王嬭嘉之民事簡易判決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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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勤112年度湖簡字第532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仁威、被告王森杉即王鴻曜、被告王月娥、被告陳王寶貝、被告張仁勇、被告王劉麗嬌、被告王智毅、被告王淑櫻、被告王嬭嘉之民事簡易判決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湖簡字第532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張仁威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二、應送達之民事簡易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仁威、被告王森杉即王鴻曜、被告王月娥、被告陳王寶貝、被告張仁勇、被告王劉麗嬌、被告王智毅、被告王淑櫻、被告王嬭嘉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

書  記  官  朱鈴玉


股       別:勤股
 

  • 發布日期:112-07-07
  • 更新日期:112-07-0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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