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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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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湖小字第505號吳姵妤即吳麗華之小額民事訴訟判決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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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勤112年度湖小字第505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姵妤即吳麗華之小額民事訴訟判決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湖小字第505號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吳姵妤即吳麗華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二、應送達之小額民事訴訟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姵妤即吳麗華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

書  記  官  朱鈴玉

股       別:勤股
 

  • 發布日期:112-07-06
  • 更新日期:112-07-0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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