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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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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70號姜鼎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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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司晴112年度司聲字第1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姜鼎康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司聲字第170號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新彩廣告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變換提存物。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姜鼎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邱志全
 

  • 發布日期:112-07-05
  • 更新日期:112-07-0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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