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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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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59號林俊明之民事撤回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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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弘111年度簡上字第15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林俊明之112年6月30日民事撤回上訴狀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上字第159號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與林俊明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應送達之民事撤回上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林俊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周彥儒
  • 發布日期:112-07-05
  • 更新日期:112-07-0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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