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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59號林俊明之民事撤回上訴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弘111年度簡上字第15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林俊明之112年6月30日民事撤回上訴狀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上字第159號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與林俊明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應送達之民事撤回上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林俊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周彥儒
- 發布日期:112-07-05
- 更新日期:112-07-0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