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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2900號鄭麗娟、李鄭秀英、鄭文章、鄭文祥、鄭文吉、鄭秀琴之112年8月14日上午10時整定期拆屋還地執行命令1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1司執高字第429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麗娟、李鄭秀英、鄭文章、鄭文祥、鄭文吉、鄭秀琴之112年8月14日上午10時整定期拆屋還地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2900號債權人鄭友森與債務人鄭麗娟、李鄭秀英、鄭文章、鄭文祥、鄭文吉、鄭秀琴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高股書記官郭盈呈
- 發布日期:112-07-04
- 更新日期:112-07-04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