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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37號柯裕仁之原告民事準備㈧狀繕本、被告黃元甫民事答辯九狀繕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青110年度重訴字第23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柯裕仁之原告民事準備㈧狀、被告黃元甫民事答辯九狀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重訴字第237號阮山河與黃元甫等間分割共有物。
二、應送達之書狀,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柯裕仁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曾琬真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2-07-03
- 更新日期:112-07-0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