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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5921號郭美珠之執行命令1件、執行處函1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2司執助春字第59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美珠之112年5月26日執行命令1件、112年6月15日執行處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5921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郭美珠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春股書記官曹永瑄
- 發布日期:112-07-03
- 更新日期:112-07-0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