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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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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16號以美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逸羣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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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淨112年度勞小字第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以美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逸羣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勞小字第16號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2樓簡易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許秋莉

股 別:淨股

  • 發布日期:112-07-03
  • 更新日期:112-07-0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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