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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17號張威凱、台灣溫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世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起訴狀、民事陳報狀、補正函及開庭通知書等歷次書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結112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威凱、台灣溫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世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補正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歷次書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重訴字第21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補正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歷次書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2樓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邱勃英
- 發布日期:112-07-03
- 更新日期:112-07-0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