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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林恩浚之傳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刑瑞111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恩浚之傳票2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擄人勒贖等乙案,應受送達人林恩浚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
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傳票,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隨時來院領取。
三、傳票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及112年8月10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院(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3樓第一 法庭行審理程序。
四、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羅淳柔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2-06-29
- 更新日期:112-06-2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