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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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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0號羅陳春霞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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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羅陳春霞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0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羅陳春霞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書記官  楊哲玄
 

  • 發布日期:112-06-29
  • 更新日期:112-06-2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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