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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12號郭三合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各1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家親112年度親字第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三合之家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3 項、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12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各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郭三合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111臺北市士東路190號)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李苡瑄
- 發布日期:112-06-29
- 更新日期:112-06-2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