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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81號黎氏春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揚112年度訴字第98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黎氏春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981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樓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唐千雅
股 別:揚股
- 發布日期:112-06-28
- 更新日期:112-06-2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