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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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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81號黎氏春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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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揚112年度訴字第98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黎氏春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981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樓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唐千雅
股       別:揚股
 

  • 發布日期:112-06-28
  • 更新日期:112-06-2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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