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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7號呂俊杰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家真111年度婚字第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俊杰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7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呂俊杰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提幸
- 發布日期:112-06-28
- 更新日期:112-06-2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