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386號多儷國際有限公司、古欣平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非士112年度司票字第538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386號本票裁定事件相對人多儷國際有限公司、古欣平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38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多儷國際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於相對人多儷國際有限公司、古欣平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多儷國際有限公司、古欣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施威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38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芷涵
相 對 人 多儷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古欣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1、2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2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0538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09年11月16日
1,000,000元
743,858元
111年11月16日
111年11月17日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0538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2
109年11月16日
500,000元
357,889元
111年11月16日
111年11月17日
- 發布日期:112-06-28
- 更新日期:112-06-2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