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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湖小字第482號吳靜旻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行112年度湖小字第482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靜旻之裁定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湖小字第482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吳靜旻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二、應送達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靜旻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
書 記 官 許秋莉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2-06-28
- 更新日期:112-06-2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