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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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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湖簡字第157號陳惠美即延泰工程行之裁定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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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勤112年度湖簡字第157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惠美即延泰工程行之裁定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湖簡字第157號錢進義與陳惠美即延泰工程行間給付票款。
      二、應送達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惠美即延泰工程行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

書  記  官  朱鈴玉

股       別:勤股
 

  • 發布日期:112-06-27
  • 更新日期:112-06-2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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