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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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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4號邱昱霖之112年6月26日庭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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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團112年度訴字第49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邱昱霖之112年6月26日庭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494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112年6月26日庭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2樓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國外公送
 
 
書  記  官  黎隆勝
  • 發布日期:112-06-26
  • 更新日期:112-06-2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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