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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75號董軼人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家悅112年度婚字第7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董軼人之家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 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75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家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董軼人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111臺北市士東路190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王慧萍
- 發布日期:112-06-21
- 更新日期:112-06-2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