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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6345號莊景川之執行命令、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2司執雙字第363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莊景川之112年5月23日執行命令1件、轉知陳述意見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6345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莊景川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雙股書記官葉書毓
- 發布日期:112-06-20
- 更新日期:112-06-20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