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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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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湖簡字第214號姚文傑即姚克毅之繼承人、姚錢潔如即姚克毅之繼承人之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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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行112年度湖簡字第214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姚文傑即姚克毅之繼承人、被告姚錢潔如即姚克毅之繼承人之裁定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湖簡字第214號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姚文傑即姚克毅之繼承人等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二、應送達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姚文傑即姚克毅之繼承人、被告姚錢潔如即姚克毅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

書  記  官  許秋莉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2-06-20
  • 更新日期:112-06-20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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