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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18號葉建成(即葉秋金之繼承人)之調解期日通知書1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公111年度重訴字第5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葉建成(即葉秋金之繼承人)之調解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重訴字第51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調解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2樓第五調解室行調解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文
股 別:公股
- 發布日期:112-06-19
- 更新日期:112-06-1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