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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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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裁全聲字第33號羅大為即羅志誠(LO DAVID)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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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1司裁全聲秋字第3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羅大為即羅志誠(LO DAVID)之裁定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本院111年度司裁全聲字第33號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大為即羅志誠(LO DAVID)間撤銷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秋股書記官葉乙成
 

  • 發布日期:112-06-17
  • 更新日期:112-06-1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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