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示送達黃國隆之傳票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149號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鄭可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