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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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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74號曾金財之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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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刑愛112年度聲字第474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曾金財之刑事裁定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474號定應執行刑事件,應受送達人曾金財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郭如君
 

  • 發布日期:112-06-12
  • 更新日期:112-06-1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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