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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0517號張澄華之優先承買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1司執貴字第805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澄華、羅月英、張育銓、張明祥、張明吉、張明平、張明海、張盟山、張明林、張明麗、張明恭、張明好、張倚榕、張倚傑、賴蝶女、張倚柔、張倚懷、張澄龍、張慶崇、李咨豫之優先承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051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張明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貴股書記官葉書毓
- 發布日期:112-06-10
- 更新日期:112-06-10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