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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士秩字第41號江燦煌、江燦東之裁定正本
社維案件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士民同112年度士秩字第41號
主 旨:茲將應送達被移送人江燦煌、江燦東1 件公示送達,
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本院網站。
依 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49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士秩字第41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一案,被告住居
所及所在地不明,文書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被告裁定正本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特此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股 別 同 股
- 發布日期:112-06-09
- 更新日期:112-06-0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