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更 字第82號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112年4月14日裁定
主 旨:公示送達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4日認可更生方案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2號魏志穎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更生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秀蘊
- 發布日期:112-06-08
- 更新日期:112-06-0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