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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39號呂瑋辰即清新朝日企業社之開庭通知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明112年度訴字第83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呂瑋辰即清新朝日企業社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839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樓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芝箖
股 別:明股
- 發布日期:112-06-07
- 更新日期:112-06-0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