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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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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湖簡字第349號李莉苓即兆拓商號、李泳志即李鴻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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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勤112年度湖簡字第3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莉苓即兆拓商號、李泳志即李鴻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湖簡字第349號給付票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上午10時5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臺北市民權東路六段9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朱鈴玉


股       別:勤股
 

  • 發布日期:112-06-07
  • 更新日期:112-06-0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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