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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湖簡字第54號尼克斯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慧玲之民事簡易判決1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行112年度湖簡字第54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尼克斯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慧玲之民事簡易判決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湖簡字第54號永成蛋品股份有限公司與尼克斯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
二、應送達之民事簡易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尼克斯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慧玲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
書 記 官 許秋莉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2-06-07
- 更新日期:112-06-0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