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32號阮垂貞之判決

字型大小: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垂貞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332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阮垂貞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楊哲玄
 

  • 發布日期:112-06-06
  • 更新日期:112-06-0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