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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被告李吉相即陳寶珠之繼承人、張國書即張碧潭之繼承人、張國榮即張碧潭之繼承人、張惠敏即張碧潭之繼承人、張淑惠即張碧潭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格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吉相即陳寶珠之繼承人、張國書即張碧潭之繼承人、張國榮即張碧潭之繼承人、張惠敏即張碧潭之繼承人、張淑惠即張碧潭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李舜姬與李榮仁等間分割共有物。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賴怡婷
擬 核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格股
- 發布日期:112-06-06
- 更新日期:112-06-0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