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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15號被告韋小蘭、被告杜俊頡、被告陳建昕、被告陳慶壽、追加被告程月娥即高陳月笑之繼承人、追加被告高瑩金即陳高月笑之繼承人、追加被告高志偉即陳高月笑之繼承人、追加被告陳韻竹即陳景輝之繼承人、追加被告高玉枝即陳高月笑之繼承人之訴之聲明更正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格111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韋小蘭、被告杜俊頡、被告陳建昕、被告陳慶壽、追加被告程月娥即高陳月笑之繼承人、追加被告高瑩金即陳高月笑之繼承人、追加被告高志偉即陳高月笑之繼承人、追加被告陳韻竹即陳景輝之繼承人、追加被告高玉枝即陳高月笑之繼承人之訴之聲明更正狀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重訴字第315號曾文志等與許萬定等間分割共有物。
二、應送達之訴之聲明更正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賴怡婷
擬 核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格股
- 發布日期:112-06-06
- 更新日期:112-06-0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