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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15號陳美月之訴之聲明更正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格111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美月之訴之聲明更正狀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重訴字第315號曾文志等與許萬定等間分割共有物。
二、應送達之訴之聲明更正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美月得隨時來院領取。
國內外公送
書 記 官 賴怡婷
擬 核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格股
- 發布日期:112-06-06
- 更新日期:112-06-0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