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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58號莊啟生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莊啟生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58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莊啟生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楊哲玄
- 發布日期:112-06-05
- 更新日期:112-06-0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