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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050號李聯堂、謝友展、謝幸芳之112年3月13日民事庭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廉112年度訴字第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利害關係人李聯堂、謝友展、謝幸芳之112年3月13日民事庭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5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庭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民事庭函是通知利害關係人應於文到5日內,就是否同意追加為本件訴訟之原告表示意見;如不同意,應陳述具體之正當理由。
書 記 官 康雅婷
- 發布日期:112-06-05
- 更新日期:112-06-0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