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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3905號曾峪霆即曾維志之112年5月12日執行命令及112年6月5日保險人部分異議命債務人陳述意見函各1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2司執高字第3390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峪霆即曾維志之112年5月12日執行命令及112年6月5日保險人部分異議命債務人陳述意見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390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曾峪霆即曾維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高股書記官郭盈呈
- 發布日期:112-06-05
- 更新日期:112-06-0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