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749號張良明之傳票

字型大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刑讓112年度審易字第749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張良明之傳票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易字第749號竊盜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李文瑜

  • 發布日期:112-06-05
  • 更新日期:112-06-0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