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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43號李木敬即佑霖工程行之起訴狀、開庭通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結112年度訴字第8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木敬即佑霖工程行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843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2樓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邱勃英
- 發布日期:112-06-05
- 更新日期:112-06-0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