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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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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1號葉芳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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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致112年度重訴字第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葉芳美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重訴字第51號林英松與葉芳美間塗銷抵押權登記。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葉芳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佩諭
 

  • 發布日期:112-06-05
  • 更新日期:112-06-0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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