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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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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湖簡字第1757號江順保、阮金菁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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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勉110年度湖簡字第1757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江順保、被告阮金菁之民事簡易判決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湖簡字第1757號繆復華與江世安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簡易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江順保、被告阮金菁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

書  記  官  許慈翎
股       別:勉股
 

  • 發布日期:112-06-05
  • 更新日期:112-06-0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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